罗先生告诉都市现场记者,他的母亲何女士54岁,之前在南昌市一家酒吧从事保洁工作。
罗先生:我母亲在4点到5点半期间已经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,正常情况下,如果店员发现了我母亲不舒服,应该及时拨打120送急救,或者是立马联系我们亲属,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。
罗先生说,直到凌晨5点半,两位同事打算开车送他的母亲回家。当时,他的母亲已经有些神志不清。随后,同事帮忙拨打了何女士家人的电话;接到电话后,家人赶到现场,立即将其送医。
罗先生:我母亲自己拨打不了电话,然后叫同事帮忙拨打电话。我们下去缴费,缴费返回的途中,医生已经宣布我母亲死亡了。医生告知我们,如果我母亲早送医两个小时还能有希望。
何女士的死亡原因确诊为胸主动脉动脉瘤破裂。罗先生认为,酒吧方应当对其母亲的死亡负责。
罗先生:发现我母亲身体不适,没有第一时间及时送医或拨打120,我认为酒吧管理方负有极大的责任。
酒吧经理 李先生:家属开口两百万赔偿,我们没有任何责任,说句难听的,动不动就赔你一两百万我怎么赔啊?
酒吧经理 李先生:保洁员只是说她有点不舒服,说想休息一下。比如说我跟你说现在我有点不舒服,你现在会不会立马给我打120抢救?我们可能在这点存在一定的疏忽,但是她5点30出来的时候,店里全程监控显示,她自己是能够正常行走,走出我们店的。如果是需要扶着我们没有打120,那真的是我们的错,结果她是能够正常行走,谁都没有想到她会发展成这个样子。
李经理表示,就当时的情况而言,作为非医护人员,他们的反应和处置是合乎常理的。如果何女士家属认为他们存在责任,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酒吧索赔。那么,何女士家属的赔偿要求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?都市现场记者帮忙咨询了律师。
律师 吴魏洋子:如果说酒吧和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的话,那么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,酒吧如果存在过错,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它是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比例去承担相应责任的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提供劳务期间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,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酒吧经理 李先生:她不是我的员工,我们保洁是委派出去的,我们有合同的,我们跟第三方签订了保洁合同,保洁公司派人过来。
原来,去年10月,酒吧方与第三方保洁公司签订了外包合同。随后,何女士在酒吧办理了离职,身份已经转变为第三方保洁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。
律师 吴魏洋子:保洁公司因为它和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,那么它应该是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。无论这家保洁公司和这个死者之间,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。
何女士的儿子罗先生告诉都市现场记者,经过协商,就赔偿问题保洁,他们最终已经和相关方达成一致。